臺東縣臺東市仁愛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
    • 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
    • 臺東縣政府109年4月1日府教終字第1090063905號函。
  • 目的: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臺東縣臺東市仁愛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 實施對象:本校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
  • 行動載具之定義: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3C電子產品。
  •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上學期間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經老師同意之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並放置於書包內,不得於校園中(上、下課)開機使用或借同學。
    • 學生須先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妥家長同意書 [附件一],並送學校學務處核備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每學期需重新申請。未經申請嚴禁自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違者由教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
    • 攜入校園之行動載具請自行保管,若遺失或損壞,學校不負任何賠償及追查(究)責任。
    • 行動載具設備、行動電源非緊急事故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違犯者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檢討議處。
    •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資訊組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 獎懲規定:
    • 為鼓勵學生自主管理使用行動載具設備,全學期均無違規學生,期末可依本校榮譽積點卡獎勵實施要點每人10點獎勵。
    • 學生在同一學期(含寒、暑輔)首次違反本規範者由教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第二次累犯者暫停攜帶行動載具二星期。第三次累犯者取消申請資格不准再帶行動載具到校。
    • 有符合下列情事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必要時依法處理:
      • 利用行動載具設備做為聚眾滋事或網路霸凌之工具。
      • 以行動載具設備拍照、錄音或攝影功能行惡作劇、偷拍,造成他人傷害或騷擾他人隱私。
      • 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
  • 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